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是什么编制)

admin 阅读:233 2024-01-13 18:58:46 评论:0

社区工作者属于企业编制,是合同制的。

社区工作者,是指经过一定的选拔或公开招考程序,被各街道或社区的两委一站选用的人员。并在以社会基层社区为基本的服务区域,为居住在小区内的各类人群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与其他公益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

活跃在我国社区建设工作第一线的社会工作者队伍,是专门从事中国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为基层社会稳定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组成。目前的社区工作者,大多数城市是没有编制的,不过,有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社区书记、主任的待遇可以参照当地的事业编制的待遇享受。

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事业编制要比合同编制较为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身边一定有在社区工作的亲人或朋友,平时也会跟社区工作者有所交集,那么社区的工作人员是什么编制?属于事业编吗?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社区工作人员的相关内容。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社区工作人员并不属于事业编。一般是没有编制的,社区工作者属于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一般的社区都是实行聘任制的,合同到期可以续签也可以离职,对以后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编没有任何影响。

当前,在很多省市都已开放了针对社工岗位定向招考进公务员和事业编的渠道。

北京2019年的招考计划要求:具有北京市户籍,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近5年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大专学历的,至少有三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社区工作者,应由所在街道(乡镇)进行组织推荐。不过,对于全市3万余名社工而言,选拔进公务员或事业编队伍可谓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成功上岸如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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