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卫生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的简介怎么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之举。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市政府改善民生、服务群众,保证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工作举措。
2010年1月8日,国家司法部、卫生部、保监委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文件,对人民调解介入医疗纠纷作了明确要求。
在2010年年初召开的大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孙喜琢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大连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议案》以极高的关注度被确定为4件人大代表议案之一。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报告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力争年内出台大连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尽快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享有良好的就医环境和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为有效缓解医患纠纷,大连市政协医药卫生界委员在2010年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以界别提案《关于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提案》的形式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成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为医患双方搭建互信平台;二是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效分担医疗责任风险;三是出台大连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市政府朱程清副市长非常重视此事,责成于涛副秘书长牵头推进大连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于涛副秘书长不仅带领有关人员到天津、南京及山西等地进行专门的考察学习,还多次召开协调会,财政局、保监局、民政局等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经过几个月的筹备和多方的不懈努力,2011年1月8日,市政府举行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这标志着我市医疗纠纷处理,从此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朱程清副市长在揭牌仪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市医调委的成立给予高度评价,寄予殷切希望。要求我们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解决实际问题。要求我们要将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纠纷调解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使医疗纠纷公平公正处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调委挂牌成立后,各大新闻媒体多次报道,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也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反响很好,社会影响和评价较好。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卫生部的领导、市政府于涛副秘书长、省卫生厅董德刚副厅长、市卫生局陈海龙副局长率领有关同志分别来到医调委调研和指导工作。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于2010年12月成立了以朱程清副市长为组长的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大连市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在中山区司法局备案,目前工作由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领导。办公地址:中山区杏林街100号,现有工作人员10名,由法律专家、医疗专家共同组成。目前,设副主任1名(主持工作),人民调解员4名,助理调解员3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办公面积近300平方米(系租用的小区公建),设有一个接待大厅、三个调解室和一个档案室以及员工办公区。开办经费和运行经费由市政府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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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中心主要统筹调处各类全区性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经镇(街)一级调解不成的案件,案件类型包括医患、劳资、重大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等。另外是开展诉调衔接工作,对法院委托司法所调解的难度较大的案件进行调处,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消除原被告双方的对抗情绪,缓解法院和基层司法所的办案压力,使各类社会矛盾特别是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得到及时化解。
人民调解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成立法律、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调解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同时受聘为中心的调解员,目前中心已有受聘的兼职调解员80多人。中心受理案件后将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情况等,委托适合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结束后,根据处理结果、调解方式和案件的规范程度、调解人员人数等,每件案件给予参与调解的非公职调解人员一定的金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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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 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2调解步骤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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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一、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背景 (一)医患矛盾突出医疗纠纷激增 医疗卫生行业是一项高科技、高风险的以实践经验为主导型的行业,医学科技的突飞猛进,各种不确定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参与。使得医疗工作本身就孕育着巨大的风险。而伴随年轻医务人员的不断加入,其法律意识淡薄,业务能力不足,沟通能力欠缺短板的显现,是医疗纠纷频发的医方因素。患者就医时,往往具有较高的心理预期,期待有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一群认真负责、医术精湛、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来提供优良的服务,确保自己的疾病很快痊愈,这原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医疗机构的客观现实,同患者的心理预期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不满情绪发生。则必然导致医患矛盾。而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往往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医疗纠纷激增的患方因素。 (二)解决医疗纠纷的渠道不够畅通,处置不利。 传统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渠道有3条,1.医患协商解决;2.市卫生局行政调处;3.司法诉讼。医患协商解决由于医患双方都采取谋求利益最大化和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的做法,使得协商过程变成了漫天要价,就地还钱马拉松式的,有时还带有暴力色彩艰苦战役,因而极难达成协议。而市卫生局是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其行政调处职能不可避免往往被世俗定义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老子给儿子鉴定”,其行政调处的意见也自然而然的被冠以“有失公允”的印象,也较少被顾及。司法诉讼应当是公平、公正的,因历史上人们不愿打官司的偏见,加之诉讼程序较繁杂、时限长,收取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等因素不被看好。医疗纠纷激增,医患矛盾突出,而医疗纠纷解决渠道因利益,体制上的种种弊端,使得医疗纠纷的解决难上加难,医患矛盾有失控之势,以致出现了患者因医疗纠纷冲击医疗机构、干扰破坏正常医疗秩序,殴打、伤害医疗人员的不法行为。 (三)政府主导第三方介入 医患关系的现状,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组建由司法局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各市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领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具体负责本地区参保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的人员、办公经费由市财政保证。医疗损害赔偿金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按上一年度医疗纠纷赔偿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本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建了相关部门参加的本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出台了《本溪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办法》,组建了本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参保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人员调解工作。 二、医调委的人员构成 根据医调委的工作性质,聘请了热爱人民调解事业,懂法、懂医学管理及医疗业务的资深离退休医疗管理干部、医学业务骨干、律师及投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组成调解团队。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2人,助理调解职称1人。同时医调委还聘请了120名医学专家、律师,帮助医调委解决疑难医疗纠纷。 三、医调委职责 1.负责全市参保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与患者或家属因检查、诊疗、护理过程,或诊疗结果产生分歧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的咨询服务。 2.负责确定受理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 3.负责医疗侵害事实,侵权责任和一万元以上侵害赔偿额的认定。 4.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依法保护双方合法利益。 5.经调解医患双方就侵权责任和赔偿金额达成调解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和理赔通知书,由投保保险公司理赔。 6.组织医患双方,填写《医疗纠纷确认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提高执行率。 7.定期汇总分析医疗纠纷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督促医疗机构采取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8.定期向市医疗纠纷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问题的措施,不断提高调解数量和质量。 四、医调委属性 医调委受本溪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领导小组领导,为本溪市医疗纠纷领导小组负责。接受纠纷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其本质上属民间调解组织。在具体的调解实践中奉行的是独立、中立的第三方立场,其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同医疗机构没有经济关系,同患者没有利害关系,同保险公司没有经济关系。其依法调解的过程,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其正确的调解意见一经双方认可,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力。 五、医调委的调解理念 医调委的调解理念是自愿、依法、公平、公正、方便快捷、亲民。 自愿是医患双方在解决纠纷处理时,可以选择医调委,也可以选择其他途径,选择医调委调解时必须医患双方共同委托。 依法是医调委在调解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而不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认定医疗损害责任和赔偿数额,侵权伤害事实的认定会更宽泛,其赔偿数额也会更多些。医调委会严格依法调解,不会因出身,调解对象的不同,而徇私枉法。构不成医疗侵权的,坚决不予支持,该定的侵权伤害一定要定,该赔偿的一定足额到位。 所谓公平、公正,医调委是中立、独立、自立主持调解工作第三方组织,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完全公开的调解过程,依法调解的原则,有助于调解的公平公正。 医调委的调解工作手续简便、快捷,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纠纷案,确定受理的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纠纷的调查,核实、侵权责任认定及侵权理赔工作,一般经过2-3次调解活动,既可完成调解的全部工作。 亲民是医调委的一个全新的理念,在调解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患方是一个弱势群体,医调委会告知患者的权利和义务,提醒患者重视自己的举证义务,帮助患者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医调委的调解过程是免费的,不像卫生行政部门和法院要收取鉴定费和诉讼费。 六、医调委的调解原则 医调委的调解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解过程中,医调委会采取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焦点问题现场调查核实等方式来还原医疗纠纷的本来面目,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医学专家和律师共同确认侵权伤害责任和侵权赔偿,凸显其公平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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