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嫖娼(外遇合法照片如何判断)

admin 阅读:283 2024-03-09 13:03:37 评论:0

(一)证据可以从两种证据入手收集证据:

1、直接证据。

(1)性交录像,要求能够清晰的辨认正在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并没有被剪辑;

(2)性交场面照片,要求说明照片的来源、拍摄时间、地点等信息;

(3)书面认可,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实践中可以引导丈夫在“保证书”、“悔过书”中检讨自己与情人长期共同生活的情节,然后可以经过公证成为认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证据。

(4)本人认可的录音,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这需要取得证据的途径要合法,在这方面可以先咨询律师问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么实施。

2、间接证据。

(1)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非常麻烦;

(2)暧昧短信,取得困难,转发又容易引起法官怀疑---是否经过了修改之后转发给你的?条件许可可以及时将短信内容公证。

(3)证人证言,很难独立证明婚外情事实;

(4)录音材料,一些与婚外情有关的语音记录;

(5)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END

(二)证据收集。

能够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到的,一定尽力收集;注意保证证据的原始状态,切忌弄巧成拙,自欺欺人;不要相信所谓的调查公司,他们大多是收钱之后不办事,也办不了事。取得证据之后,最好转移保管,可以考虑交由律师保管。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手段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有效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让他为你判断,也可以把证据到公证机关公证,提高效力。以免你收集的证据无效,法院不采信。

以上是外遇证据如何收集,怎么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合法有效的内容,如果你是因外遇而离婚,如果想要要求赔偿,必须是有重婚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才可以,如果是一夜情、嫖娼之类的就没有必要收集证据了。当然,如果你只是单纯的想离婚,建议你根据自己的情况咨询一下律师在决定自己该怎么办。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条例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如果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在公司办公室嫖娼突然倒地死亡的,算不算工伤呢?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情况。

2021年11月13日,山东某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关于上班期间嫖娼死亡的案例,法院二审认定不属于工伤。

50多岁的大周,是某公司看完仓库的一位保安人员。大周平常烟酒都不喜欢,唯独喜好女色,喜欢和卖*女进行不正当交易。

为了不让家人发现自己的这个特殊爱好,大周经常故意申请在晚上到公司仓库办公室值夜班。

事发当天,大周正是处于自己申请值晚班的时间。当时大周认为时间已经很晚了应该不会有车子出入。于是大周心血来潮之下,邀请自己熟识的卖*女欢欢前来办公室进行性交易。

在大周和欢欢进行性交易的过程中,大周突然出现了身体不舒服的情况,倒地不省人事。躺在大周身下的欢欢吓看到这种情况,吓得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报警。

当救护车以及急救人员抵达该公司的仓库办公室现场之后,倒在地上的大周早已经没有了任何生命特征。经过现场急救人员鉴定,大周在嫖娼时引发自己身体严重不适,死于冠心病急性发作。得知大周的死讯后,其家人认为大周属于上班期间死于工作场所,所以大周生前所在的公司,理应对大周死亡一事负责赔偿。

面对死者大周家属想要公司对其进行赔偿的要求,公司以大周上班期间公然嫖娼为由,断然拒绝对于大周的死承担任何责任。大周的家属无可奈何之下,只得向当地人社局提出,需要对大周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赔偿,并要求非常单位追究卖*女欢欢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核结果,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死者大周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涉案《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工伤。

死者大周的家人对人社局的认定表示不服,随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死者家属请求当地法院判处人杜局认定大周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死亡,是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保安人员大周的死亡,是招嫖等不雅行为后引发的冠心病发作导致死亡,这个死亡原因和死者大周个人有关系,和工作岗位以及职业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死者大周的家属向法院提请的工伤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面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工伤认定的宣判,死者大周的家属依旧表示不服,随即再次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0)鲁7102行初3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工伤认定。

其家属在二审法庭上表示,当时120到场时,死者大周是全身上下都穿戴整齐的。一审法院方面并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死者大周的死亡是直接由嫖娼行为所导致。

即使死者大周生前存在嫖娼行为,原审法院也未查明嫖娼时间与死亡时间,无法证明丙就是在嫖娼时死亡的,是否与上述因素有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盘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死者大周的倒地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二审主审法官表示,死者大周在公司仓库办公室嫖娼倒地死亡,和自己嫖娼的个人行为有关。

大周的死前行为与自己公司保安的职责无关。并且法院方面认为,死者大周的此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并且已经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

综上,法院方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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